
太原市人民政府
关于太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
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就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燃放区域
小店区、迎泽区、杏花岭区、尖草坪区、万柏林区和晋源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(具体范围见附图)
二、限制燃放区域
古交市、清徐县、阳曲县和娄烦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、时间,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,并向社会通告。
三、燃放要求
限制燃放区域应做到:
(一)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允许燃放时间内,仅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(C、D级);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(A、B级)以及非法生产、改装的烟花爆竹。
展开剩余57%(二)按照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规范燃放,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或向外抛掷、悬挂燃放;禁止燃放时向人群、车辆、窨井等投射、抛掷;禁止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。
(三)未经公安机关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(四)燃放烟花爆竹后,应当及时清理、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。
四、管控措施
(一)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;市公安、应急管理、生态环境、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、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管控措施。
(二)对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三)欢迎广大市民对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,举报电话110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
太原市人民政府
2026年1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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